摘要
前言本标准第1章、第2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8章、第9章、第10章、第11章,7.3、12.1.1、12.2.1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由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同仁眼库。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志强、赵敏、洪晶、邹留河、闫超、接英、王宁利。
出处
《中华眼科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81-184,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Ophthalm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