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单次"一事一议"是操作层面的集体选择行为,而村民自治制度则体现了类似于立宪选择的集体行动。村民自治遵循农民个体价值标准,在"准立宪阶段"达成互利的政治契约,才能形成稳定的、可预期的、个人在其中能够平等选择的日常政治秩序。"一事一议"的组织机构、决策规则和财政选择特定规则等制度内生于村民自治的"立宪"过程,才能克服公共品提供的一般困难,实现有效治理。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58-64,共7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城乡一体化与农村公共品供给机制研究--基于公共品类型匹配的视角"(项目编号:10YJA79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