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因其既可推动资本向优势区域、行业和项目快速流动,又能使投资者取得快速、高额的投资回报,因而受到国内外金融市场投资者的重视。随着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法律地位的明确以及设立有限合伙对风险投资重要意义的申明,作为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之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日渐形成规模。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制和合伙制下存在着税收政策差异,投资人看中合伙制企业仅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优势而大多采取了有限合伙制形式。与此同时,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讨论和观点亦如雨后春笋,其中也不乏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诟病。因此,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整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其适用,对于激发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引导、规范股权基金投资行为,推动股权基金投资市场健康运行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出处
《商业会计》
2013年第3期48-50,共3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