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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刑法第128条、第130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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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所指的枪支、弹药各具不同的法律属性。前者指非法持有公务用枪支、弹药 ,后者指非公务用枪支、弹药。因此 ,此两罪的适用是完全不同的 ,为避免对法条的误解 ,建议尽快作出司法解释 ,予以明确。
作者 卢纯根
出处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80-8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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