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2月1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是未来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主体,并把农民合作社放在了突出重要的地位,提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作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获得了充分肯定。回顾农村改革的历程,农民合作社的涌现和日益壮大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应该成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在农村和农业的未来发展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出处
《红旗文稿》
CSSCI
2013年第4期20-22,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