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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单位负责人应为会计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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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即将于二○○○年七月一日实施的新《会计法》,于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那么单位负责人如何才能真正担当起这一法律责任,履行好这一法律义务呢?这确实是目前摆在各单位负责人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根据新《会计法》的精神及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对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是关键。
作者 沈烈 张西萍
出处 《湖北审计》 2000年第5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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