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理论认为,商事营利性是指法人谋求超出投资以上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成员的法律属性。然而这种界定难以统摄传统商主体之目的扩张,也不能容纳现代商主体的服务宗旨。于是,现代商事营利性理论应运而生,其发挥作用有赖于从目的到手段、从投资人到利益相关人、从传统商主体到现代商主体等三个方面保障,并在超越传统的基础上从适用条件、调整范围以及核心意义等几个方面加以重构。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54-64,共11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金
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慈善法人研究>(11YJC8201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