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大会机关化构造承载着股东大会整合公司股东利益诉求以及有效监督公司经营的功能预期。然而,股东大会机关化构造论却无法从权力来源、权力内容和组织运行机制等方面证成股东大会成为"机关"所必备的实体组织性。股东大会机关化构造及其体现的方法论整体主义,不仅使我国公司法制无法聚焦于公司实践中真实的利益冲突,还引发了诸多逻辑困境和现实难题。我国公司机关制度应当进行以股东大会"去机关化"为发轫的结构性变革。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93-100,共8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ZD06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07JJD8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