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权习惯属于物权或私权习惯,对于调整农村地区水的利用、流转等基本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其存在于山泉、河沟、静态水环境及地下水系统等相对独立的水环境系统之中。在水之利用方面有饮水权、灌溉水权、储水权、引水权、汲水权、排水权、河岸权和水利权等诸多内容。总体上,农村水权习惯大部分与国家法律相协调,其构成了国家水事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形成水权二元法律制度安排。水权习惯具有相当重要的生态价值、环境价值和法律价值。只有认识到传统水权的价值并使其与水法律制度相互调适起来,才能更好实现两者的"双重合法化"。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36-44,共9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年度项目<传统正义观研究>(项目编号:FXY0013)
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民间法视野下民族乡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12]D109)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西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非正式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9XJC82000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