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修改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整个行诉法修改的重头戏。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修改,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大多主张较大幅度地扩大受案范围。但是对于应扩大哪些行政行为和事项,将哪些行政行为和事项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对于拟扩大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和事项应扩大纳入到什么程度,则尚未完全达成共识。学界和实务界目前较有共识但在幅度上尚有争议的主要有三类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行为。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20-27,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