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以下简称《新抵押办法》)中出现了“顺位”这一在抵押中专用的名词术语。分别在第三十一条(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第五十四条(一宗抵押物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两个条款中使用。据笔者所知,这在我国(仅指大陆,下均同)目前与抵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尚属首次使用。现就对房地产抵押权的“顺位”谈谈个人的认识和理解。一、“顺位”的含义所谓抵押权的“顺位”,是指在同一抵押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决定抵押权在效力上的先后次序排列和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标准。抵押权的顺序是抵押权的一项权能,故法学理论上又称之为“顺序权”或“次序权”。二、房地产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登记”大家知道,抵押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抵押权的设定应当“公示”,也就是说要以一定的方式将抵押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晓。
出处
《上海房地》
2000年第7期42-45,共4页
Shanghai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