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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规则应重在规范法官行为——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研读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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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鉴定是目前相对缺乏合理规则和理论研究的法律领域之一。本文通过解剖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针对判决书涉及的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采信上存在的问题,指出建筑工程造价纠纷审理陷入了"以鉴代审"即鉴定机构左右案件审理结果的困境。本文认为:"以鉴代审"现象起因于法官缺乏建筑专业知识,但根本原因是制度缺失。现行司法鉴定规则的宗旨是规范鉴定机构和诉讼当事人,这是根本性错位。司法鉴定中,法官是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唯一控制者和权力行使者,司法鉴定规则应着眼于规范法官的行为,细化法院委托鉴定规则和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确立鉴定结论不得与其他证据和常理相冲突原则、鉴定结论零瑕疵采信原则。本文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作者 孟勤国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85-93,共9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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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

  •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引证文献31

二级引证文献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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