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提出发端于贝林的古典构成要件理论。是否以及在何种标准下承认主观违法要素要素,一方面取决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另一方面则受制于对违法性的理解。以规范违反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论,全面承认主观违法要素,而将违法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或危险的结果无价值论,则必须妥善解决主观违法要素的问题。在法益侵害的视野下,主观违法要素是判断危险的一个要素,其范围包括未遂犯中的既遂意志以及目的犯中的目的。主观违法要素理论并没有颠覆结果无价值的违法性论。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9-25,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度校级科研重大项目"我国犯罪论体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XZZD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