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备的责任体系是促使行政监管主体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过程中发挥最大职能功效的重要条件。民主政治之下的政治责任、法治政府之下的法律责任、公共行政之下的道德责任的有机融合和相互支撑,构成了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责任体系的基本架构。我国现有法律对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规范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适时推进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法治化构建,是构建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责任体系的应然选择。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11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金
江苏大学科研立项课题
课题名称:<食品安全中的法律问题>(项目编号:10C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