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比拟法人股权收购政策来分析自然人股东在不同的股权收购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发现当全部用非股权支付及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当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总额的85%时,可以实现所得税递延。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34-35,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企业税务风险的测度与控制研究"(项目编号:7114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