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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之范围界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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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予以没收,同时我国现有关于该没收的法律规定存在过于粗糙不够细致、缺乏程序法保障等缺陷。对该类财物的范围界定应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财物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考虑没收是否不得已与适当等方面来进行界定。
作者 李鹏飞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2年第20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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