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而非不真正身份犯;身份是针对正犯规定的,间接正犯是正犯,所以,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必须具备身份,没有身份的人只能成立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其他普通犯罪的正犯。不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利用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行为骗取保险金的,是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的竞合,应以诈骗罪论处;不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单纯利用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身份(如相关证件)骗取保险金的,是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26-135,共10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