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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二阶层体系与“但书”出罪功能的自洽性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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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但书"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尽管在出罪方式上存在分歧,但出罪功能得到了肯定。受制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独特结构,犯罪概念"但书"的出罪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地位极为尴尬。在目的论二阶层体系下,价值中立的构成要件被排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但实务中微罪未前置化处理或前置化处理不力而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意义上认可犯罪概念"但书",并继续赋予其出罪功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在目的论二阶层体系下犯罪概念"但书"规定也能为可罚的责任理论提供清晰的体系性地位。因此,犯罪概念"但书"能够在可罚的违法性与可罚的责任意义上发挥出罪功能。
作者 刘艳红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5-53,共9页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质的犯罪论"(项目编号:07BFX05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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