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权是建构运行机制的逻辑前提,检察权运行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又能够验证检察权的配置是否合理,并能为检察权的优化配置提供依据和进路。而从检察权运行机制顺畅运转对检察权配置的要求看,现行检察权的配置还存在一些应予改进的问题。要确保检察价值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分别对推动检察权宏观运行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运转的主体所享有的职权进行完善,为此,就必须合理调配微观运行机制中各主体享有的职权,赋予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定范围的决策权,厘清宏观运行机制中各主体应当享有的职权,赋予上级检察院信息获取权、工作部署权、办案指挥权等权力,明确下级检察院独立的办案权、质疑权和请示权等职权。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60-167,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