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传播效率的提高,著作权许可由法定权利的简单授予转变为一种复杂多元的交易体系。为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同步提高,法定许可、集中许可与公共许可采取了不同方式,各自的适用范畴也成为著作权法修改中的难点问题。然而,许可效率并不能无原则地配合传播效率。法定许可以法定条件代替协商虽能直接提高许可效率,但却在信息成本与商业模式上带来了新问题。集中许可作为私人创制的许可机制,虽因坚持权利的排他性而增加了额外的交易成本,但却使得产业分工能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实现了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真正契合。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93-103,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1YJC82013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