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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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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0期43-48,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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