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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代表述职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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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上由代表选举产生的,应该向代表述职。首先,选民与代表、代表与组成人员之间,是一种类似委托或授权的法理关系,“由谁产生就对谁负责”,组成人员理所当然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向代表述职。
作者 边疆
出处 《新疆人大》 2012年第10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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