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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反思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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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通过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嫖宿幼女罪,尽管当时的立法本旨确在更好地保护幼女,但15年来的运作实践已经检验出其施行效果不佳,加之该"个罪规范"之设置本身也具有不合理性、不适法性以及其所导致的负价值大大高于其正价值等。据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并恢复国家深切关爱、关护幼儿的良好形象,我们主张即行取消现行刑法上的嫖宿幼女罪,另设专门针对幼儿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保护的"类犯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作者 屈学武
出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8期60-64,共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全民相对论)第44期:嫖宿幼女罪该不该取消?》,载凤凰网,http://phtv.ifer,g.com/yuanehuang/detail_2012_06/28/15636261_2.shtml.
  • 2人民网《强国论坛》网页,http://fangtan.people.com.cn/n//2012/0704/c147550-18445211-2.html.
  • 3《嫖宿幼女罪被指“恶法”有点冤--存废之争:民间热,业界冷》,载《南方周末》2012年6月15日.

同被引文献88

引证文献13

二级引证文献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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