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产权内容残缺等方面的法律缺陷,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为弥补上述法律缺陷,应从立法上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以完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过赋予农村土地所有权应有的处分权能、适当放宽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的收益权能等途径完善农村土地产权权能。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9期101-102,12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委托项目"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制度研究设计"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