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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地建房,多少亟待厘清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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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治理毒地侵权,既要防患于未然,强调政府和开发商依法进行土地环评;又要除患于已然,畅通损害发生后的司法救济渠道。 所谓.“毒地”,在欧美国家称为“棕色地块”。是指土地上曾兴建化工厂等污染性较强企业,企业生产、贮存、堆放过的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该地块对居民的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作者 张伯晋
出处 《方圆》 2012年第12期56-57,共2页 Fangyua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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