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多年以来一直存有争议。在立法实然状况下,收容教育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在实质上与法治进步趋势和人权保障要求相悖,缺乏正当性。在《违法行为矫治法》尚未出台的情形下,收容教育的实施应该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规定,通过订立裁量基准、规范程序,遵循比例原则加以规制。收容教育的未来走向应该是将内容分解到其他行政矫治措施中,更为侧重治疗性和救助性。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27-30,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