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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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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7月,建设部负责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规划和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安徽省水利厅在皖水基[1998]462号文《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中也明文规定:“凡在我省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也应逐步实行建设监理”。目前。
出处 《治淮》 2000年第4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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