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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尽到合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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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8月31日,孕妇李某在某医院住院待产。经产前检查,考虑胎儿窘迫,医院对李某进行产钳助产术。手术过程中,婴儿发生右侧锁骨骨折。李某出院后,以该医院未给其采取剖宫产,未告知产钳助产术的风险,对婴儿锁骨骨折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医院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出处 《中国卫生人才》 2012年第C00期66-67,共2页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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