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进程中,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所)由卫生部门成建制地划归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已基本成为固定模式。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各类机构必须重新界定财政资金的供应范围,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所以,划转后的药检机构同样面对一个财政供应资金的重新界定问题。笔者现就有关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1 药检机构的事业性质 无论是划转前还是划转后,药检机构本身的功能并未改变,改变的只是隶属关系。
出处
《中国卫生经济》
北大核心
2000年第6期8-8,共1页
Chinese Health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