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调解作为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法形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导致权利人诉累增加、义务人违约成本低廉、行政及司法资源的双重浪费、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无法发挥等问题。基于效力位阶、政治传统、文化传统的视角,行政调解协议均应具备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应然效力,在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完善调解程序,加大行政调解的制度保障和投入,设立风险保障金机制。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48-53,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