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有关日本精神残疾患者的立法历史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开始逐步走向现代化,并首次制订了二部有关精神病人的法律,1900年的《精神病人约束和保护法》和1919年的《精神病院法》,前者是要求将精神病人约束在其自己家中,后者要求将病人强制性送入精神病疗养院。这二部法案赋予亲属或地方政府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有权保护病人。 二次大战后,1950年日本颁布了《精神卫生法》,在这项法案中,政府制订了精神病人应该收住精神病院的政策,禁止私人看管约束,使得精神病人得以接受必要的医学治疗,或法律责任人同意将病人非自愿性入院。对病人来说。
出处
《上海精神医学》
2000年第1期36-38,共3页
Shanghai Archives of Psychia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