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期徒刑等级划分应当在修正的刑罚分配主义框架内进行。在立法阶段,有期徒刑的轻重等级具有标识罪行轻重的形式机能,应以5年和10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等、中等与重等有期徒刑的界限点;在行刑阶段,有期徒刑的长短期划分模式具有标识不同期限自由刑改造效果的实质机能,应以1年和15年作为短期、中期与长期有期徒刑的界限点。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第2期9-13,共5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
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刑法目的论及其展开>(项目编号:CXZZ11_08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