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属于行政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压力很大。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私二元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法具有实施成本低以及减少执法负效应的优势。明确甚至培育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我国农产品质量责任法建立中的核心问题。
出处
《广东农业科学》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205-207,共3页
Guangdong Agricultur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