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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新明确轻重伤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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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计报告中,企业要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上报企业发生的轻伤、重伤和死亡人数等事故信息。关于轻伤和重伤的判定,1960年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劳护久字[1960]56号)有一个判定标准。但《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距今年代已很久远,其跟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的规定也不一致。
作者 宋曲佳
出处 《劳动保护》 2012年第4期11-11,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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