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公检法机关都会把各自的诉讼成果以案卷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以此为根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卷宗的内部结构极为庞杂,审前阶段形成的各种文书和证据材料,无论是否有利于被追诉人,都被纳入其中,装有侦查"成果"的卷宗往往是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庭审法官均可充分使用的"通用"卷宗。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前阶段形成的案卷也包含了不少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但并不像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卷宗那样无所不包,也不存在可供诉讼各方无条件共同使用的"万能卷宗"。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9-103,共5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1YJA8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