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93年所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许多不成熟之处.其主要问题是:法律地位偏低; 有关法律主体的规定前后矛盾;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责任的范围过窄;实施机构缺乏足够的统一性、独 立性和权威。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作如下改进: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修订,使之上 升为基础性法律;二、政府部门不作为该法的法律主体;三、将该法的管辖范围扩大到一切不正当竞争行 为;四、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和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五、设立全国统一、独立和有 足够权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机构。
出处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2期49-54,共6页
Nankai Journal:Philosophy,Literature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