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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土地税三年内减半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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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处 《企业家信息》 2012年第4期7-7,共1页 Information for Entreprene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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