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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的情况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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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状和问题按国务院的规定,从1986至1990年的5年内,分批调整工交企业折旧率,并实行分类折旧。调整后的折旧年限如下: 房屋分为5类。其中,受强腐蚀用房折旧年限为15年,其余的30—55年不等。建筑物分为16类。其中,15—20年的8类,30年的8类。
作者 孙效良
出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1990年第6期14-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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