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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时是否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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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调解被国外学者誉为"东方经验"。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浪潮中,却遭遇困境。其中,最为尴尬的莫过于,法院经过各种努力促使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送达当事人签收时,因一方当事人无任何理由的反悔而付诸东流。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但与法院调解的性质相悖离,不符合法院调解的价值理念,最终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难实现"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目标"案结事了"。
作者 唐再明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经济》 2012年第4期46-46,共1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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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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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李喜莲.法院调解优先的冷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2):12-20.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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