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应遵循保护金融体系安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保证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原则。在接管过程中 ,司法权的随时介入导致人民银行和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被接管金融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待法律明确。对金融机构关闭应以资产质量差、资本金严重不足、高风险领域业务比例高、违规经营、亏损为条件 ,接管时会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我国托管行政干预严重 ,应遵重市场规律 ,取消托管。我国法律关于破产的规定不能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 ,借鉴德国作法 ,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避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由国家承担 ,成立存款保险和资产管理机构。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0年第3期25-27,共3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