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具体适用作一番探讨。本文将从所办案件入手,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剖析;认为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对"非法获取"应交给司法自由裁量解决,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6期48-54,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