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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跨境转移至中国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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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律层面规制跨境电子废物对中国的不利影响是重要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宽松,执行力度不大,处置电子废物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环境保护意识差,是电子废弃物流入中国的重要原因。中国应当积极地完善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维度对电子废弃物转移至境内进行规制。在《公约》体系下促进对电子废弃物的危险废物的性质的明确,明确"处置"的概念,并将生产者责任引入《公约》体系下,促进《公约》对私主体的约束,促进《公约》下技术与合作信托基金的赔偿补充性作用以及《公约》被更广泛地接受;同时国内法上明晰电子废弃物的概念语范围,明确规定行为与责任相适应的违法责任,针对香港转口电子废弃物的法律漏洞尽快达成内地与香港之间更进一步的合作安排,敦促违法主体为非国内主题时涉案国加强危险废弃物出口的法律规制。
作者 李雯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67-72,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二级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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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2]此处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则,是指受害者不必提出包括致害者有过错等证据,而只须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等"表面"证据,和自己受损失是由于致害者排污行为所致的事实,赔偿要求即告成立,若致害者否认,就须提出反证,否则就应负赔偿责任.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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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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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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