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逐渐表现出诊疗科目范围无法定依据,超范围诊疗定性要素不清,分级科目超范围界定不合理,特殊免责超范围诊疗不明确,边缘科目超范围无界定机制等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提出,完善诊疗科目法律范围,明确诊疗行为法律责任,合理界定分级诊疗科目范围和免责情节,建立边缘技术界定辅助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有关超范围诊疗违法案件的处理。
出处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2年第1期53-55,共3页
Chinese Rural Health Service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