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新审视并理性定位情理法三者间的关系,既是当下中国法治重拾自信,找回自我发展路径的制度需要,又是回应和谐社会乃至和谐世界历史大势的外在要求。情理与法律关系的科学定位必须从理性地解析情理的内涵与外延入手,"情"具有法律之情意与情感两个面向,"理"则表现为法律的原理、定理、公理与道理这四个身位。与之无关的情理不应该纳入情理法的关系架构。情理是法律优化与进化的基础,而法律是情理得以固化与强化的条件。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8-32,共5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