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收入不是决定于贡献原则而是社会原则,社会原则又由强势者制定;收入差距的拉大反映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性及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要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就必须从改革分配规则入手,而这根本上又在于解决社会问题力量的不平衡。一方面,就民营企业的收入分配而言,直接的劳资谈判结果必然有利于雇主,为此,就需要引入能够提高弱势者地位的抗衡力量,这包括制定劳动保障法以及推行集体谈判权等;另一方面,就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而言,其收入分配不仅涉及到作为内部人的劳资之间,也与社会大众密切相关,从而必须引入由外部人参与的收入分配体系和外部监管体系。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82-191,共10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期中国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研究"(10zd&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