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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国有企业监管法律制度框架的重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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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垄断产生于国家(政府)的行为而不是市场竞争,因此垄断国企作为国家(政府)干预市场工具的同时,在运作过程中可能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具有特殊性,这导致反垄断法监管框架与垄断国企监管的不完全兼容,并对监管法律的构成框架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突破反垄断法监管框架的局限,重新思考和构建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垄断国企监管法律制度框架是目前研究面临的问题。
作者 徐晓松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1-107,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督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BFX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国务院国资委网站,2011年6月8日访问.
  • 2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研究报告.《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第41-42页.
  • 3刘小玄,周晓艳2010年的工作论文《金融资源与实体经济之间配置关系的检验--兼论实体经济失衡的原因》.
  • 4《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5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 6日本《禁止垄断法》第六章第21条.

引证文献13

二级引证文献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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