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基本上都是公有企事业法人, 由于公有产权容易导致委托人主体缺位, 缺乏约束的治理结构必然形成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 一方面经营风险由股东们共同分担,另一方面经营收益却由经理和内部人获得, 导致经理层的道德风险。这是证券公司风险生成的体制性成因。本文用委托一代理理论分析了证券公司的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缺陷, 并认为在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建立“胡萝卜”激励机制, 在外部治理机制方面建立一系列的“大棒”制度是防范经理层道德风险,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期28-33,共6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