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证据法学界对证据种类问题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对立法规定的注释上,很少有人从证据事实、证据形式、证据力角度加以探讨。“物”在证据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但理论界只是把“物”与物证等同起来,认为“物”就是物证。本文从证据事实、证据形式角度,结合证据力和证明力理论,着重探讨了“物”在证据种类划分中的作用及“物”与证据种类的关系,并对与此相关的一些争议问题作了探讨。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8-12,共5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