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亲属相盗作为盗窃罪的特殊类型,其立法传统相沿数千年;在西方,早在古罗马时期于法律之中对亲属相盗就予以特别规定,该传统为现代欧美国家所继承。将亲属相盗予以刑法上的特别规制,既是以家庭伦理为基础的人性化的体现,又具有建设和谐社会、节约司法成本的社会价值。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亲属相盗问题的的刑法规范完全排除了中西方两大法律传统,虽司法解释有所补正,但却以"牺牲"罪刑法定主义为代价。完善我国亲属相盗立法势在必行。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6期77-84,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伦理视角下的亲属相盗比较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9YJC820057)
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伦理与现代亲属相盗立法>项目(项目编号:J09WK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