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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订于维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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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予以保留。 二、台湾当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国名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1997年第3期435-461,共27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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